陳*,男性,年約五十三歲,籍貫為福建福清市陽下鎮,身份證號 350181197972,聯系方式為 189**0333 以及 1361658,欠款 861236.52 元。
截止2023年5月,陳*欠朋友借款861236.52元,***今都未歸還,多次催要未果,特此提醒
經審理查明,2021年9月6日,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60萬元,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.2%計算,未約定借款期限。同日,原告通過銀行將借款轉賬***被告名下的銀行賬戶。2021年9月28日,被告再次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40萬元,約定利息按月利率1.2%計算,未約定借款期限。同日,原告通過銀行將借款轉賬***被告名下的銀行賬戶。
2021年11月4日,被告又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 30萬元,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.2%計算,未約定借款期限。同日,原告通過銀行將借款轉賬***被告名下的銀行賬戶。2022年3月7日,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30萬元,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 1.2%計算,未約定借款期限。同日,原告通過銀行將借款轉賬***被告名下的銀行賬戶。
借款后,被告分別于2022 年10月10 日償還給原告 15 萬元,于2022年11月3日償還給原告 43,200元,于2022 年12月7日償還給原告10萬元,于2023年1月5日償還給原告 15 萬元,于2023年2月18日償還給原告10萬元,于2023年3月3日償還給原告23,200元,于2023年3月7日償給原告還2萬元,于2023年5月29日償還給原告 23 萬元,于2023年5月30日償還給原告 30 萬元。
本院認為,被告對向原告借款合計160萬元無異議,但對原告的計息方式提出異議,本院依據原告提交的借條及銀行交易明細,對雙方的借貸關系依法予以確認,被告應當償還上述借款本息;原告主張借款利息按約定的月利率1.2%計算,符合法律規定,本院依法予以準許。被告主張其還款1,116,400元系用于償還借款本金,但原告對此不予認可,且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,故該還款應先支付到期借款利息后,剩余款項再用于抵扣借款本金,經本院核算(見附表),***2023年5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為 861,236.52元。